如何判定强奸罪与强制狠亵罪?
发布时间2019-06-06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中山市某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2日晚7时许,被告人徐某至中山市某镇楼房,强行按住被害人李某并脱掉其衣裤,欲对其实施奸淫,后因李某挣扎呼救及被闻讯的群众发现而未得逞。当晚10时许,被告人徐某被群众抓获后交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并据此认定为被告人徐某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方法奸****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徐某强奸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辩护人为徐周生律师。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构成强奸罪,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罪名由异议,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2、被告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晚7时许,被告人徐某到中山市某镇楼房,趁向被害人借剪刀之机,不顾李某挣扎反抗,强行按住李某并脱掉其衣裤,欲对其实施奸淫,后因李某呼救被闻讯的群众发现而未能得逞。当晚10时许,被告人徐某在中山市某镇楼房被群众抓获后交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强奸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徐某的罪责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的意见,经查明,所有证据与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徐某欲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但由于被群众发现而未能得逞,故应认定被告人徐某强奸罪未遂,对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突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