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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19-07-22

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八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章  规章制度与奖惩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二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十三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章  集体合同期限

第十六章  附则

 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有关工资及职工福利制度。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和风险挂钩。其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分配原则、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分配办法等,确保制度透明。

企业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工资制度

企业针对不同岗位职工采取的工资制度有计时工资制(含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聘用工资制等)、计件工资制、年薪制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工资制。

其他收入分配形式有:科技承包兑现、新产品利润提成、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折价入股、固定基数考核、销售提成等。

第八条 工资性收入

企业工资性收入有: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特殊工资、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企业确定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等按不同岗位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企业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提成制等其他分配办法,参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企业在每月         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可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社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条 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合肥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幅度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工资增长    %。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增长原则

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按照工资分配办法,将逐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在工资增长过程中,对生产经营骨干、急需人才、突出贡献职工予以倾斜;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和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企业负责人工资增长幅度,逐步实现职工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全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本市标准,每月    元,每小时    元。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人均工资水平

企业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是    元,    年内将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使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    元。

第十四条 工龄工资

企业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    元,以当年12月31日为核算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职务工资

企业按照经营管理岗位的不同确定职务工资(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级别工资

企业在同等职务条件下,由于部门工作性质、职工任职年限、职工工作年限、职工技术职称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级别工资。

第十七条 岗位工资

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岗位工资,同岗同酬、易岗易薪,根据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工人岗位、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后勤辅助岗位等,共分为    个等级,工资额在        之间不等。

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    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岗位工资。

第十八条 技能工资

企业为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更多的技能,制定技能工资标准,以职工个人具备知识及能力为评价依据,以可测评或已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学历、职称为评价标准,以企业是否聘用为确定原则。

工人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档次。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等四个档次。

同一职工同时具备两个档次的条件,按标准高的执行。

同一标准连续工作满         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技能工资。

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进步及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可以由企业技能评定委员会审定,报企业批准后晋级    个等级。

第十九条 奖金(绩效工资)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完成工作情况,核定职工考核期奖金基数和发放标准。

第二十条 计件工资

企业与工会协商制定《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根据职工完成任务情况核定发放计件工资。

第二十一条 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合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予以核计。

第二十二条 相关津贴和补贴

企业的津贴包括:高温津贴、全勤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 劳动定额

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企业由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劳动条件改变、人员调整、降低成本、原材料变化、增长工资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修改劳动定额标准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提出方案,并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其他规定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含劳模津贴),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企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不低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所得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享受产假、集中哺乳时间,计划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婚职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间,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企业安排职工每天1小时的就餐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内有15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职工的就餐时间应当固定,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安排一次就餐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不定时工时制

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晚上工作,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工会。

第二十七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企业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

企业应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工会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安排,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企业全年安排职工休息不少于    天,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采用弹性工时的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职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参照标准工时制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    天。

第二十八条 加班安排的原则

企业经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九条 加班时间的确定

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的时间;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时间。

第三十条 加班程序和约定

(一)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加班工作时间、人员和内容。

(二)如果企业未与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则有权拒绝。

(三)职工本人需要加班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审批,方能获得加班工资。

(四)工会可以随时查阅企业加班情况的记录,并检查职工倒休、加班工资的落实情况。

(五)对于超出法定时间并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加班约定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以外,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正常安排加班以外,职工在休假日被安排加班,除约定给予补休外,正常计算加班工资;加班时间少于4小时的,应当获得不少于小时加班工资基数4小时的加班工资。

(二)企业要求职工在企业保持机动状态,待命工作,而且职工不能自由来去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三)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加班补休规定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工会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用工形式

(一)本企业全日制职工。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内容、时间、标准等安排职工工作。

(二)劳务派遣职工。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企业长期性的工作岗位不适宜招用劳务派遣职工,且劳务派遣职工数量不能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    %。

(三)非全日制职工。企业针对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职工数量不能超过职工总数的    %。非全日制职工以小时计算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 试用期

(一)试用期职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过    天休息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

(二)企业在试用期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至少在解聘前    天通知该职工,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文本可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

(二)工会应当向职工宣传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文本内容,增强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企业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工会应当监督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享受医疗期的职工,医疗期满仍未病愈的,应由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退、退职、退休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国有企业在实施裁员过程中,裁减人员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企业特困职工、困难职工。

(五)工会应当监督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证解除程序合法、解除理由充分、职工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工会应当监督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在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续订率低于80%时,应向人社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确保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四十一条 一般规定

职工每周必须有一天的休息日。

职工各种假期遇国家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

企业在五四、六一(子女14岁以下的职工)、重阳等特殊节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休息    天,工资照发。

职工在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育婴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等期间的工资按照考核规定发放。

跨省市探亲假往返路费的报销,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未作规定的,企业根据情况,酌情报销    %路费。

第四十二条 病假

职工患病出外就诊的,须在当日出示医院开的病假条。

职工患病休假的,应于当日通知企业,并告知企业病假时间,上班后向企业出具病历、医嘱和医院开的病假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长期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的,职工应提前    日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生证明,企业根据职工的病情和参加工作的年限,及时办理享受医疗期手续,准予病休。

第四十三条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休    天婚假。男女双方晚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婚假外,可增加    天的奖励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休假时间不含路程时间。

第四十四条 丧假

职工和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监护人死亡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职工    天的丧假。如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丧假时间不含路程时间。

第四十五条 产假

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女职工产后身体尚未康复,不能按时返回岗位,女职工应向企业提交医生证明,经核实,产假可酌情延长    天。

女职工放环后怀孕流产的假期按产假待遇处理。

第四十六条 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增加产假    天。

第四十七条 探亲假

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两地分居(不在同一省市),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天,不含路程。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    天,不含路程;如因工作需要,企业当年不能安排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可以2年安排一次,假期    天,不含路程。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假期    天,不含路程。

出境、出国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事假

职工因私事需要办理的,在不影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请事假。职工应提前    天向所在单位领导口头或书面申请,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