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释义】
1.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并按下列规定执行有关事宜:
1.1.1、租赁物买卖合同:指甲方根据乙方的选择和要求,会同乙方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及执行的租赁物买卖合同(编号: )及该合同的当事方达成的有关修订、补充、协议、承诺及其全部附件等,而无论其名称如何。
1.1.2、设备供应商:指以卖方身份与甲乙双方订立租赁物买卖合同并有义务向甲乙双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3、标的物/租赁物:指甲方根据乙方的选择和要求,按照乙方指定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数量和价款等向乙方指定的设备供应商支付价款购进并出租给乙方的资产,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该资产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
1.2 合同与附件
1.2.1、在主合同正文中,“本合同”一词是指主合同正文及其全部附件。
1.2.2、在主合同正文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
(1)“附件”是指主合同的附件;
(2)当主合同正文中提及任何条款时,是指本主合同正文的条款。
2.1、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购买单价(万元) |
总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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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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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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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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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 |
租赁期限 |
年,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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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年 月 日 |
起息日 |
起租日即起息日,按租赁本金全额起息 |
租赁本金 |
人民币(大写)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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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款 |
标的物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首付款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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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证金 |
以租赁本金为基数,按照10%的比例收取,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保证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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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服务费 |
租赁本金的 %/年,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全部服务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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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总额 |
人民币(大写) (¥ 元),见附件一《租金支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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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日 |
见附件一《租金支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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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帐号 |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在租金支付日将租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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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
租赁期满时,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处理租赁物,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后,乙方有权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名义价格留购租赁物,该名义价格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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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保险类别 |
财产一切险 |
保险期限 |
自所有权转移至甲方之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止 |
投保价值 |
人民币(大写) (¥ 元) |
保险投保人 |
乙方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为被保险人及唯一受益人按上述保险期限一次性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
保险费支付方式 |
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
备注 |
5.1、本合同解除、终止时,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优先抵扣乙方应付的剩余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抵扣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追偿,抵扣剩余部分由甲方向乙方退还。
5.2、租赁期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完毕义务,甲方将保证金返回给乙方,保证金返回时不计息。
5.3、除上述所列由甲方行使抵扣权之情形外,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并不能替代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支付义务。
6.1、乙方应支付的保证金、租赁服务费、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应支付至甲方以下账户:
6.1.1、开户名: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6.1.2、开户行: 。
6.1.3、账号: 。
7.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标的物及设备供应商。乙方对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风险,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7.2、甲方根据乙方的选择和要求,会同乙方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及执行标的物租赁物买卖合同等其他文件,并根据乙方付款通知书的要求承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
7.3、乙方应在付款日期7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以使甲方有充分的付款准备。
7.4、乙方确认其与甲方、设备供应商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标的物即乙方所选定的本合同的标的物,乙方了解并接受租赁物买卖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记载的全部条款并在租赁物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
7.5、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件或许可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标的物价款。
7.6、租赁物买卖合同中需要甲方办理的各种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八、【标的物的交付】
8.1、标的物的交货方式为设备供应商将标的物直接运抵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乙方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8.2、标的物到达交货地点后,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由乙方对标的物自负保管责任。
8.3、因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从而延误了标的物的交付,或导致标的物不能交付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且不构成乙方减免或推迟支付租金的理由。
8.4、标的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应按照《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验收,并及时将加盖公章的标的物验收凭证交付给甲方。
8.5、乙方在标的物运抵指定的交货地点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甲方交付验收凭证的,视为标的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将标的物的验收凭证交付给甲方。
九、【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9.1、如果乙方在收货后发现标的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不符合使用目的及设备供应商延迟交货、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等属于设备供应商责任的情况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且不构成乙方减免或推迟支付租金的理由。
9.2、由乙方直接向设备供应商行使索赔权,并办理更换、修理、索赔等事宜,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乙方承担和受益,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9.3、自标的物所有权转归甲方之日起,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0.1、乙方权利排他的占有权以及与之不可分割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标的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乙方对标的物只有占有、使用权、部分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及处分权。
10.2、乙方不得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得对标的物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抵债、承包、转租、分租、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
10.3、乙方母公司或股东的任何指令、乙方同第三方(包括政府机构)的任何契约,均不改变甲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乙方的任何其它债权方均无权处置标的物。
10.4、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破产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由甲方取回。
10.5、标的物在甲方同意的场所安装、使用。
10.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铭牌,不得改变标的物的外观、性能、品质等,不得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10.7、甲方有权在标的物上标注所有权标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随时检查标的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10.8、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对标的物有充分和排他的使用权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因甲方原因受到任何损害(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支付租金、手续费、补足保证金时除外)。
10.9、乙方应按标的物的使用情况对标的物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0、标的物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1、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标的物原制造厂生产的零件更换。
10.12、标的物在乙方使用、维修、保养、保管等过程中发生使乙方或第三方受损的情况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在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乙方均需按期缴纳租金。
11.2、如标的物发生可修复的部分损坏,乙方应采取下列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11.2.1、更换损坏零部件(乙方只能更换标的物原制造厂生产的零部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除外);
11.2.2、维修标的物,使之恢复至可正常使用状态。
11.2.3、在上述情况下,乙方需继续租用标的物,并履行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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