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拍卖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拍卖标的的信息】
1.1、甲方就下述物品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1.1、拍卖物名称:
1.1.2、品种规格:
1.1.3、数量:
1.1.4、质量:
1.1.5、包装:
1.1.6、存放地点:
二、【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2.1、
三、【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3.1、估价:人民币 元
3.2、低价:人民币 元
四、【拍卖方式】
4.1、
五、【拍卖期限】
5.1、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共计 天。
六、【拍卖地点】
6.1、
七、【甲方的权利】
7.1、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7.2、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
八、【甲方的义务】
8.1、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当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8.2、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人民币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8.3、拍卖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成交价 %的佣金,该款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中直接扣除;
8.4、拍卖未成交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费用 。
8.5、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缴。
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九、【乙方的义务】
9.1、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也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9.2、乙方对其保管的拍卖物负妥善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9.3、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9.4、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9.5、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额开具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十、【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
10.1、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拍卖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
11.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11.2、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1.2.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2.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文本】
11.1、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
十二、【合同效力】
12.1、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12.3、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三、【附件】
13.1、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 件。
13.2、其他: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