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离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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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XX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甲,女,1984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XX镇XX道XX号XX园X幢XX房,现住广东省XX市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XX,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XX镇XX村XX街XX号,民身份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 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丙归原告负责抚养,婚生子丁归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自行承担;3.判令原、被 告对夫妻共同债务11万元各承担50%;4.判令位于广西省苍梧县XX镇XX组XX号自建房子归被告所有(价值15万元);5.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广东省中山市XX镇XX道XX号XX园X栋XX房及XX花园XX号车位(价值67万元);诉讼中,原、被告均明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已庭前达成初步协议,无需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下半年自行认识,相识三、四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12月13日在广西XX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5月10日生育女儿丙,2007 年4月13日生育儿子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烟基础较差,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吵闹,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甲与被告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丙由原告甲负责抚养,婚生子丁由被告乙负责抚养,各自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双方确认暂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负担;
四、被告乙自愿于2020年7月2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甲支付经济赔偿金2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XX
书 记 员 李XX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