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离婚纠纷一案
中山婚姻家事律师告诉您
广东省中山市XX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甲,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XX县XX镇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XX,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乙,女,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XX市XX县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调解。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女儿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丙年满18周岁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甲与被告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丙(2006年X月X日出生)归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28号前支付抚养费500元,款项付至(户名:甲,开户行:中国XX银行XX支行,账户 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乙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且女儿自愿的情况下,每月可以探视女儿四次(每次可共同居住不超过24小时); 三、原告甲名下位于重庆市XX县XX镇XX村 (XX房地证XX字第XX号)的房地产归原告甲一人所有;四、原告甲与被告乙一致确认,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甲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王XX
审 判 员 杨XX
书 记 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