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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5

A与B离婚纠纷一案

中山婚姻家事律师告诉您

广东省中山市XX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男,1965年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XXXXX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XX,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1年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XXXX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年满18周岁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2006年XX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28号前支付抚养费500元,款项付至(户名:,开户行:中国XX银行XX支行,账户 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且女儿自愿的情况下,每月可以探视女儿四次(每次可共同居住不超过24小时); 三、原告名下位于重庆市XX县XX镇XX村 (XX房地证XX字第XX号)的房地产归原告一人所有四、原告与被告一致确认,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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