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山刑事律师告诉你:
中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刑初****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XX,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X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X区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俊昇出庭支持公诉,甲及其辩护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晚10时许,被告人甲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中山二路XXX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XX司法鉴定所鉴定,甲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mg/100ml。归案后,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甲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甲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主动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