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出现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这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然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如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建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以免更大的损失发生。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其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谨慎处理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