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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邓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15

甲、 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山合同律师告诉

中山市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民终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女,19X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乙,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现羁押于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系乙的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XX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颂华,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财,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A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沙岗村XXX街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710。

法定代表人:丙,业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B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56N。

主要负责人:丁,行长。

上诉人甲、乙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山市A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乙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甲、乙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甲、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