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房屋租赁合同律师告诉您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山市A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镇XX村XX路XX村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娜,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B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镇XX村XX路。
法定代表人: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XX镇XX路XX号,该公司股东。
被告:甲,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XX镇XX路XX号。
原告中山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中山市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林安娜、被告B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告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相关税费(从2018年6月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为415643.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5643.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2月9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为954.25元);3.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滞纳金(从2018年6月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为124692.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4692.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2月9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为286.27元);4.由原告A公司没收已支付的保证金;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B公司承担;6.被告甲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16年8月1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截止2019年2月28日,被告B公司尚欠租金及相关税费415643.31元。被告甲是被告B公司的股东及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经原告A公司多次催促两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A公司认为被告B公司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A公司的权益,应向原告A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及相关税费共415643.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滞纳金,被告甲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A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B公司辩称,被告B公司是原告A公司的附属车间,不需要承担租金。
被告甲辩称,涉案厂房是原告A公司承租给被告B公司,与其无关;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有交易往来,被告B公司为原告A公司加工产品,故双方约定从货款中抵扣租金,抵扣后,被告B公司不欠原告A公司的租金;原告A公司主张的滞纳金过高,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子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B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甲、梁XX。
位于中山市XX镇XX路XX号房地产(不动产证为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11200XXXX号)的权属人为洪XX。根据A公司提供的协议书显示,洪XX同意A公司将承租的前述房地产之三的一部分厂房承租给B公司。
2016年8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位于中山市南头升平北路108号之厂房3、空地等租赁给B公司,其中厂房3租赁面积3648平方米、租金为25788元/月,空地、通道分摊5994元/月厂房维护保养费9771元/月,变压器使用费2000元/月,以上合计43553元,预缴税金为6262.8元/月;租赁期限从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每月缴交金额41553元,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每月缴交45708元,未包含变压器使用费2000元;签订合同之日,B公司支付124659元作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届满,在B公司交清了全部费用并交还租赁物等合同约定的责任的10天后,A公司无息退还保证金给B公司;每月8日前,B公司将租金转入A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或现金支票支付,如B公司拖欠租金10天以上,第11天(每月19日)开始,B公司应被罚滞纳金500元/天,逾期20天(每月28日)不交纳,当作违反租赁合同处理,A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目前A公司安装的总装400KVA变压器,已分配完于厂区各公司使用,B公司用电应跟A公司自行协商,变压器租赁使用费、变压器的维护、维修费按照用电比例分摊各户;A公司收取厂房租金后应向B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双方不得无故单方终止合同,若A公司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完成租赁,应赔偿B公司所付等额保证金,若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之条款完成租赁,B公司所付保证金无条件归A公司所有并同意解除合同;B公司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以上A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无故终止协议处理;由双方租赁关系而产生的税项及费用(即租赁税及土地使用税)由B公司负责,因地税部门直接向A公司收取税收,所以B公司必须每月交付租金时一同将租赁税款交给A公司,由A公司代B公司向地税部门缴付,超期交付的责任与租金交付的责任一致,A公司须提供代B公司交付租赁发票给B公司,B公司预缴以国家征收标准来交付,如出现差异时,按实际多退少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甲作为B公司的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订之日,A公司即向B公司交付了厂房3和空地,B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24659元,并缴交租金、变压器使用费、税费、厂房维护保养费等至2018年6月,其中2018年6月尚欠费用17116.91元未缴纳。此后,B公司未再缴纳费用给A公司。期间,B公司将前述租赁物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A公司自2019年2月开始直接向B公司转租的次承租人收取租金。
诉讼中,B公司主张其已于2019年2月搬离涉案租赁物,但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对此,A公司不予确认A公司陈述其因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