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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故意杀人罪申诉案

发布时间2020-05-29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甲,男,XXXX年X月生,XX省XX县人。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XX省XX市XX区XX村XXX号发生火灾。19时58分,XX市消防中队接警后赶到现场救火,并在灭火过程中发现室内有一具尸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时30分,XX市公安局接报警后派员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及调查工作。经走访调查后确定,死者是居住在109号的钟某,曾经在此处租住的甲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XX月XX日凌晨,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甲抓获。XXXX年X月XX日,XX市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批准逮捕。XXXX年XX月XX日,XX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甲提起公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XXXX年X月,被告人甲搬到XX市XX村XXX号钟某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期间,甲因未交房租等,与钟某发生矛盾,钟某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甲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于同年XX月XX日要甲搬出XX村XXX号房。甲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某的歹念。同年XX月XX日XX时许,甲发现XX村停电并得知钟某要返回XX老家,便从宁屯大厦窜至XX村XXX号,见钟某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后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趁钟某不备,向其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某当即死亡。后甲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某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大火烧毁了钟某卧室里的床及办公桌等家具,消防队员及时赶到,才将大火扑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身上有多处锐器伤、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XXXX年XX月X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XXXX年XX月XX日,XX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量刑过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抗诉。XXXX年X月XX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甲的父母提出申诉。

XXXX年XX月X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驳回申诉。甲的父母仍不服,向XX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XXXX年X月X日,XX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甲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XXXX年X月XX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原审被告人甲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原审裁判认定甲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甲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在XX市XX区XX村XXX号房间持刀将钟某杀死。根据证人杨某春、刘某生、章某胜的证言,能够证实在当日XX时左右甲仍在宁屯大厦,而根据证人何某庆、刘某清的证言,XX时多一点听到XXX号传出上气不接下气的“啊啊”声,大约过了XX分钟看见XXX号起火。据此,有证据证明甲案发时仍然在宁屯大厦,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原审裁判认定甲在XX时许进入XXX号并实施杀人、放火行为与证人提供的情况不符。

二、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部分重要证据未经依法查证属实。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甲实施杀人、放火行为的主要证据,除甲有罪供述为直接证据外,其他如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法医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仅能证明被害人钟某被人杀害,现场遭到人为纵火;在案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了发案时的相关情况、案发前后甲的活动情况以及甲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情况,但均不能证实犯罪行为系甲所为。而在现场提取的带血白衬衫、黑色男西装等物品在侦查阶段丢失,没有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出示并接受检验,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甲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甲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存在矛盾。如甲供述杀人后厨房水龙头没有关,而现场勘查时,厨房水龙头呈关闭状,而是卫生间的水龙头没有关;甲供述杀人后菜刀扔到被害人的卧室中,而现场勘查时,该菜刀放在厨房的砧板上,且在菜刀上未发现血迹、指纹等痕迹;甲供述将“工作证”放在被害人身上,是为了制造自己被烧死假象的说法,与案发后其依然正常工作、并未逃避侦查的实际情况相矛盾。

XXXX年X月XX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XXXX年XX月XX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甲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除原被告人甲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甲作案。因此,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甲故意杀人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XXXX年X月XX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甲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