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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7-22

广东省XX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A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XX镇。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娜,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B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XX镇穗西村月桂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男,XXXX8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XX镇,该公司股东。

被告:黄某某,男,19778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XX镇南安北路26号。

原告XX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XX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3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相关税费(20186月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2月为415643.31)及逾期付款利息(415643.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29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228日为954.25)3.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滞纳金(20186月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2月为124692.99)及逾期付款利息(124692.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29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228日为286.27)4.由原告A公司没收已支付的保证金;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B公司承担;6.被告黄某某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1681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截止2019228日,被告B公司尚欠租金及相关税费415643.31元。被告黄某某是被告B公司的股东及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经原告A公司多次催促两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A公司认为被告B公司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A公司的权益,应向原告A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及相关税费共415643.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滞纳金,被告黄某某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A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B公司辩称,被告B公司是原告A公司的附属车间,不需要承担租金。

被告黄某某辩称,涉案厂房是原告A公司承租给被告B公司,与其无关;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有交易往来,被告B公司为原告A公司加工产品,故双方约定从货款中抵扣租金,抵扣后,被告B公司不欠原告A公司的租金;原告A公司主张的滞纳金过高,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B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黄某某、梁某某。

位于XXXXXXXX号房地产的权属人为洪某某根据A公司提供的协议书显示,洪某某同意A公司将承租的前述房地产之三的一部分厂房承租给B公司20168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位于XXXXXX号之厂房3、空地等租赁给B公司,其中厂房3租赁面积3648平方米、租金为25788/月,空地、通道分摊5994/月,厂房维护保养费9771/月,变压器使用费2000/月,以上合计43553元,预缴税金为6262.8/月;租赁期限从201681日至2019730日,每月缴交金额4153元,201981日至2021730日,每月缴交45708元,未包含变压器使用费2000元;签订合同之日,B公司支付124659元作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届满,在B公司交清了全部费用并交还租赁物等合同约定的责任的10天后,A公司无息退还保证金给B公司;每月8日前,B公司将租金转入A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或现金支票支付如B公司拖欠租金10天以上,第11(每月19)开始,B公司应被罚滞纳金500/天,逾期20(每月28)不交纳,当作违反租赁合同处理,A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目前A公司安装的总装400KVA变压器,已分配完于厂区各公司使用,B公司用电应跟A公司自行协商,变压器租赁使用费、变压器的维护、维修费按照用电比例分摊各户;A公司收取厂房租金后应向B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双方不得无故单方终止合同,若A公司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完成租赁,应赔偿B公司所付等额保证金,若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之条款完成租赁,B公司所付保证金无条件归A公司所有并同意解除合同;B公司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以上A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无故终止协议处理;由双方租赁关系而产生的税项及费用(即租赁税及土地使用税)B公司负责,因地税部门直接向A公司收取税收,所以B公司必须每月交付租金时一同将租赁税款交给A公司,由A公司代B公司向地税部门缴付,超期交付的责任与租金交付的责任一致,A公司须提供代B公司交付租赁发票给B公司,B公司预缴以国家征收标准来交付,如出现差异时,按实际多退少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黄某某作为B公司的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订之日,A公司即向B公司交付了厂房3和空地,B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24659元,并缴交租金、变压器使用费、税费、厂房维护保养费等至20186月,其中20186月尚欠费用17116.91元未缴纳。此后,B公司未再缴纳费用给A公司。期间,B公司将前述租赁物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A公司自20192月开始直接向B公司转租的次承租人收取租金。

诉讼中,B公司主张其已于20192月搬离涉案租赁物,但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对此,A公司不予确认A公司陈述其因B公司逾期拖欠租金及税金存在逾期收款的利息损失。

A公司主张其为B公司垫付租赁税,但其提交的广东增值税发票显示购买方为XXC公司,且垫付的租赁税截至20186月。

本院认为,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B公司将全部的租赁物转租给次承租人,A公司也自20192月开始直接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故B公司主张其已于20192月从涉案租赁物搬迁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B公司的搬迁行为及A公司直接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可认定双方实际已于20192月解除了租赁合同,故本院不再重复处理合同解除问题,对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B公司应支付租金的数额问题。B公司作为承租人,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房屋、场地和变压器使用即租金的义务。B公司自20186月开始拖欠租金,直至20192月搬离,其中6月份租金尚欠17116.91元未支付,故B公司应支付A公司20186月至20191月期间的租金合计321987.91[(43553元×7个月+17116.91]

关于A公司主张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问题。B公司拖欠租金是事实,其拖欠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故A公司主张没收保证金124659元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其垫付20186月后租赁税税金问题,因A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为B公司垫付了20186月后的租赁税,故对A公司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A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及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根据合同内容,A公司与B公司约定的滞纳金实质属于违约金,而违约金及保证金均具有惩罚性及补偿性双重属性方面法律通过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减少违约的产生另一反面根据平等、公平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一方在违约后,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A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因B公司的拖欠行为导致其逾期收款的利息损失,故A公司没收B公司保证金后足以弥补该项损失,故A公司要求B公司再支付相应税金的滞纳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主张黄某某对B公司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为A公司B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公司主张黄某某对B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XXB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A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321987.91元;

二、原告XXA公司没收被告XXB公司支付的保证金124659元;

三、驳回原告XXA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28元,合计12444元,由原告XXA公司负担2488元,被告XXB公司负担9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