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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7-13

广东省珠海市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1986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81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生,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尚华,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某将其手中持有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人民币302万元交付给李某某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张某某婚内出轨在先,恶意私自转移婚内现金资产在后,但一审判决对张洪私自转移共有的“现金”财产的事实未予认定。首先,一审庭审调查确认的事实是:在2018X月至2019X月底,从XX公司及李某某名下直接转入张某某XXXX账号的资金为2901999(XX1462000,李某某1439999),李某某从支付宝和其它银行账号分次转入118000

元到张某某账号。而张某某用于收取每月工资的工行账号所收取资金并未计在共同财产的分配之列。其次,对于账号内近300万元现金资金,张某某除了通过在一天内多笔小额支付的蚂蚁搬家方式,还直接通过多次大笔转入其它账号,但张某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其支付内容是用于合理开支,一审判决对于巨额款项的支取或转走的去向也未查实。再次,一审充足证据证实张某某婚内长时间背着李某某刘某某发生不正常婚外情,张某某不正当方式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就是为了满足其婚内与她人出轨所需开支的不正当目的。最后,张某某在一审举证期内故意不提供其名下银行流水的完整流水单,故意将有大额入账记录和私出转移资金出账的相应日期流水不提供法院,意图隐盖其转移财产的事实,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及隐盖转移财产事实的不良动机,也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2.XX公司账号转款通知信息捆绑了李某某的手机号,与款项进入张某某账号后被其以大额转账和小额支取方式套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实,不能以公司账号捆绑了李某某手机号来反推张某某的支付行为也是李某某所知道或同意的行为,一审对此事实未予查实清楚。首先,李某某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假,但公司的实际运作经营均由张某某操作,李某某只是按张某某的要求偶尔配合办理签字事务。其次,从庭审查实的流水记录,XX公司账号转出到张某某李某某账号的款项均符合公司财务手续。因此进入张某某李某某账号的款项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审对此却未予认定。再次,进入张某某账号内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账号内的款项如何再次被张某某私自转走,李某某并不知情,结合张某某背叛感情出轨的前提其转移财产的意图非常明显。最后,本案的关键不是XX公司的钱进入张某某的账号有争议,而是进入张某某账号的钱被其转走用于其与第三者刘某某出轨的开支属于张某某非法转移共同财产。

3.结合一审调查事实,进入张某某中行XXXX账号(其出轨在19XX日被发现后于XXX日马上销户)的所有款项2901999元款项,并没有用于XX公司的货款支付,而是取现和转到其它账号以及进入中行XXXX账号相捆绑的另一专门理财账号(中行储钱罐理财业务)。首先,从庭审证据显示,XX公司账号内本身就有多项、多次款项支付记录。另外,支付公司的货款直接从公司账号支付更为方便,没有必要从公司账号转到股东个人账号后,再用来支付公司的成本费用,这不合财务手续和基本常理,也没有证据支持。其次,张某某名下尾号XXXX账号是中国银行开立账号,该账号的快捷支付支出实质上就是零钱罐理财业务,就是将账号内的钱以理财方式提取到捆绑账号内。这一点可以在张某某的工资账号XXXX2019XXXX月银行流水记录也有大量的快捷支付记录得到印证,因为在当时两人早已处于离婚前战前状态,XX公司已处在清算注销过程难道还要支付公司货款。再次,张某某将大部分款项私自转入其名下的平安银行尾号XXXX账号(15250+20000+21624.26)、建行尾号2486账号(10000+5000+50000+20000=85000),建行尾号XXXX账号(40000+17000=57000)、建行尾号6299账号(23002.36+10000+13994=47000)、工行尾号XXXX账号50000+50000+100000+290000+600000=109),另外其哥张某某(工行尾号账号XXXX共支付45万合计200000),另外取现金80000元。张某某取现和转到其控制账号的金额达到155.9万元。

4.一审法院对于XXXX账号内流入的21901999元款项的流向未作审查,就直接认定是张某某用于支付公司的货款,该事实认定不清。如前述,张某某将其中109万转入到其工行XXXX尾号账号,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显示该款用是从XXXX账号支付了公司的款项,李某某有理由相信转移到该账号的109万元是被张某某用于其与情人刘某某的买房、车及投资支出,但一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未作审查和查明。张某某自己的另行的工资收入(XXXX账号内显示有工资及报销补贴款)已足以支持其日常开支,但XXXX账号2901999元款项的支出明显与日常生活支出不符合,更不能认定为支付公司的贷款。

二、一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现金存款归女方所有中的‘现金存款’”简单认定为张某某提供二个账号内现有的“款项”,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依现有证据,除掉张某某自有的工资收入和奖金之外,双方通过XX公司所获得的款项最终到达张某某中行尾号XXXX账号的金额为2901999,但该款项的支出并没有得到李某某的授权或同意,也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且张某某并没有解释该2901999元的最终去向,也没有提供证据佐证。其次,结合张某某2019XX日出轨被发现后即于XXX日将XXXX账号销户的事实,以及所有的款项支出均是发生在2018X月至2019X月底,足以印证张某某支出相关款项是为了其与情人的开支或为离婚作准备而提前私自转移财产,这符合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再次,张某某提供中行XXXX账号及建行2486账号的余额来佐证其名下存款余额情况,但就是不提供工行XXXX账号及平安银行XXXX账号的流水及余额以及与XXXX账号捆绑的理财账号来证明其没有私自转移财产,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最后,存款通常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收入,如果一方通过非常手段转移其名下部分财产或用于非家庭生活支出,不能改变该部分款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2.一审判决在认定“对该部分款项,应当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适用法律错误。相关款项由XX公司进入张某某李某某账号,这一事实双方并没有争议,李某某也没有提出款项由XX公司进入张某某账号有什么问题,而是主张款项在进入张某某账号之后,张某某未征得李某某同意而将相关款项用于其长期包养情人的非法、不道德的用途。

3.一审判决认定“……偿还贷款,…给被告哥哥支付20万用于购车,表明双方对该部分资金的作途也具有合意”,该认定同样适用法律错误且与查明事实严重不符。首先,李某某张某某未离婚前房贷、车贷均不是从张某某中行XXXX内还贷,本案没有用该XXXX账号内款项偿还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贷款的还款前提。其次,从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共有64页共计2283条交易记录,涉及2018XX日至2019XXX日销户前。李某某查询后发现有几笔临时贷款还款记录,总贷款金额也就是23000(其中20000元借了二次,还了二次,期间还过几次利息)。这显然不是用于家庭开支的贷款或还款,李某某根本不知情。再次,曾为张某某哥哥张某某购买车辆所花的20万元。一则,当时是2019XX日发现张某某出轨,张某某安排李某某到东北散心,李某某也想给张某某一个机会就答应到东北老家,并出于与其家人搞好关系的善意,主动提出给张某某买一台车,该购车款共20万元是用李某某名下的款支付的,与张某某账号内的款项无关。一审判决混淆该20万的支付主体和资金来源,错误地认定是张某某用其账号内的钱买车。

4.一审判决认定XX公司转给张某某的所有款项为夫妻共

同财产的证据不足而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错误且前

后矛盾。首先,依现有法律规定,一人股东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

资产经常会混同,所产生的后果仅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债务的连带

清偿问题,一人公司在现有财务制度框架内按每次50000元限额

支付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某某张某某账号的行为并不违法。

其次,相关款项到达上诉入或张某某账号后,相关款项均属于李某某张某某自由支配的款项,相关款项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从银行流水显示,进入张某某账号内的2901999元款项,根本没有用于XX货款的支付信息,因此与其答辩状中所述所有款项均用于支付公司的贷款的陈述自相矛盾。最后,依现行法律,公民账号内的钱款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应当推定财产所有人为账号登记者,因此张某某账号的钱款就属于张某某的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某账号内的相关款项属共同财产。

5.最后,李某某已举证2910999元进入XXXX号账号,那账号内的钱的流向应由张某某举证其合理性,如不能举证则表明款项被其转移和隐藏,应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某某的上诉请求。

张某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李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张某某从珠海XX科技有限公司转出的款项应当定性为公司财产,该公司的利润分红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张某某从该公司转出的款项不属于公司的利润分红,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珠海XX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其独立法人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