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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XXX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XXXX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0-12

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XXX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颂华,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XX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寨上长乐村.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上诉人广东XXX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X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X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XX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XXX公司取消授权XX公司经销资格致使第四批货物无法用于地铁社区一期后续施工,XXX公司构成违约,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XX公司不付款提货,且后续货物没有按期下单,从而没有交付货物给案外人XX十二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导致第四批货物无法继续交易,与XXX公司是否停止授权无关。()XX公司一审中从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按照XXX公司要求将“取消授权通知”发送给XX公司,导致XX公司与其解除合同。一审避重就轻的认定系因XXX公司取消授权经销资格导致第四批货物无法继续交易,缺乏事实依据。()XX公司违约在先,XXX公司停止XX公司经销商资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构成违约。()涉案第四批货物的交货时间是2019XXX日。根据XXX公司提交的厦门XX项目沟通群微信聊天记录、《经销合同》第六章第二条和第七章第一条的约定以及XXX公司负责人陈某某XX公司苏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第一至四批的货物生产周期为35天,XX公司于2019XXX日支付预付款,XXX公司在周期内完成生产并交付仓库,第四批货物在2019XXX日达到提货条件。即使双方未约定提货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履行期隈约定不明确的,XXX公司、XX公司均可随时要求履.XXX公司多次催促XX公司付款提货,XX公司应随时履行付款提货义务。

XX公司辩称:()XX公司与XXX公司约定2019XXX日为第四批货物的提货日期,这是经XXX公司负责人陈某某确认的,2019XXXXXX公司只是告知XX公司第四批货物生产完毕,并非是双方约定提货日期。因XXX公司2019XX日向XX公司发送了告知函取消授权,XX公司转发给XX公司并等待回复,才暂缓提货。()合同履行期间,XXX公司在XX公司无任何过错的情形下,突然撤销XX公司的授权,导致XX公司无法完整供应1-2地块全部已签产品,直接造成已下单的328套橱柜无法使用,不仅造成XX公司239918元的损失,还使得XX公司损失了XX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以下简称地铁社区一期)工程项目1-2地块橱柜销售的既得利益,以及面临被XX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对此,XXX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X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公司支付货款241856.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1856.46元为基数,自2019XX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2.判令XX公司支付逾期提货造成的仓储费用(2019XXX日起至全部产品提走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一审庭审中,XXX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XX公司把涉案货物全部提走。

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XXX公司返还XX公司货款23918元及占用利息损失(239918为基数,自2019XX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接年利率6%计算)一审庭审中,XX公司增加反诉请求:涉案的货物由XXX公自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XX日,XXX公司作为特许方(甲方)与作为受许方(乙方)XX公司签订《工程经销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于福建省厦门市工程经销权,享有XXX橱柜、衣柜、电器类产品工程区域经销权,并由甲方统一品牌形象管理,乙方经营销售约定的甲方产品,独立登记,自负盈亏;本合同产品经销范围仅限于承担工程范围内的相关产品,不得以其他渠道销偿甲方产品;工程单定义:指房地产、大型事业单位、装饰、设计公司等的同一楼盘(单位住宅区)内,且项目套数不少于100(100)或者合同金额60万元以下(且套数不低于60);如工程经销商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蒙骗手段,将零售单(非工程样板或工程补单)下单到工程事业部,经查实后,违规经销商需向集团支付经营之合同结算额十倍的违约赔偿;第二次违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区域经销的资格,同时不予退还乙方的保证金;乙方在经销XXX品牌时,不得同时经销其他品牌橱柜类产品(进口产品不限)如有特殊情况,向甲方书面提出要求,得到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甲龙有懈除合同,取消乙方工程区城经销资格,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且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如果实施包据但不限手饭冒、份制甲方产品或在XXX名义中标后的工程使用的非甲方产品等侵犯甲方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区域经销的资格,同时不予退回乙方的保证金,并追究乙方以50万元的违约金及其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保留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合同期限自2018XX日至2018XXXX日,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确保合同的执行,乙方须在合同签署后十五日内支付100000元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可作为贷款使用,在合同终止时,如双方不续约,且乙方无重大违约行为,甲方应在合同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提供图纸,甲方根据乙方图纸提供报价文件,待乙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以传真或扫描方式回传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签字确认的报价文件后即安排下单生产,乙方须在发货前把报价文件寄至甲方处,乙方支付订货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甲方收到相应预付款及乙方确认报价文件后及时安排下单生产,发货前乙方向甲方付清尾款;乙方向甲方购买的货物,交货地点为甲方仓库,可由乙方自行安排车辆到甲方仓库提取,甲方在其仓库履行交货义务;甲方对乙方所有的订单产品质量实施一年保修,终身维护,甲方所提供的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的,将视情况而定免费提供补做、维修服务,非甲方产品本身质量为问题所造成的,甲方则提供有偿服务;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9XXXXX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XX公司为XXX”品牌经销商,同意XX公司以XXX°晶牌投标地铁社区一期工程,对XX公司提供的XXX”系列产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承担产品技术支持,该授权有效期至2019XX日,XX公司无转委托权,后XX公司参与上述工程投标。2019XXX日,XX公司作为买方(甲方)与作为卖方(乙方)XX公司签订《橱柜买卖、安装合同》,约定双方就地铁社区一期工程项目部橱柜的采购事宜达成相关协议,产品采购为地柜及吊柜,品牌为XXX,总价(含税)

5000628.88元,单价包含为完成本合同所需的橱柜报建、制作及供应的各种材料、包装及运输费用、安装所需人工费等一切费用,质量按照《橱柜安装要求》及《材料基本配置要求》标准执行,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数量按照实际交付,且验收合格的物资数量计算;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XX公司先后向XXX公司下单订购了四批橱柜,前三批次已完成货物和货款交付。第四批次328套橱柜XXX公司于2019XXX日报价479836元,XX公司按约于2019XXX日向XXX公司支付了239918.2019XX日,XXX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XX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发送《告知函》,内容为“贵司与我司签订的《工程经销合同》已于2018XXXX日到期,至今还未签续约,根据原合同约定内容,原合同已经失效,现正式通知贵司以后不得以“广东XXX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进行交易及业务开展,同时在收到此函件之日起拆除并傍止一切有关“XXX”相关广告宣传,否则我司保留索赔及进一步追责的权利。对于在原合同期限内已经签约的项目,XX保障房项目已下单共计1597套橱柜订单,涉及项目三地块1272(14号至18号楼栋),二地块328套包括(7号、10号、11号、12号楼栋)订单已完成,结清尾款后即可出货,请尽快协调物流安排出货。根据以上内容,除上述已接订单外,后续XX保障房二地块的1356套橱柜订单我司将不再授权贵司操作,同时请将函件发送至项目方XX公司与总包单位住宅集团知悉!顺祝商祺!”。

2019XXXX日,XXX公司向XX公司发出《告知函》载明XXXX家具有限公司:现有厦门XX保障房项目货物,橱柜共计328套。贵司下单时间为2019XXXX日,我司生产完成时间为2019XXXX日,期间我司多次催促,贵司一直未提货,已严重占用我司仓储资源。现我司通知贵司在2019XXX日前支付剩余款项并完成提货,否则我司将每天按货值的千分之五收取仓储费用。鉴于贵司与XX公司签订的《橱柜买卖、安装合同》,请贵司尽快提货并履行相关职责,现已经因安装进度延期遭到甲方投诉,已对我司品牌造成影响,我司保留扣除保证金的权利。望及时回复并处理。顺祝商祺”。另外,XX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2019XXX日通过微信向XXX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厦门XX地铁社区保障房400套补单申请表》,要求XXX公司补充部分缺失零配件。XXX公司提供提供的公司内部资料《工程客户投诉遗留问题处理单》记载该申请的处理情况,客诉原因:工厂漏发,责任判定1.顶封板现场少件,外发加工厂责任,转不收款。(外发厂免费补做)2.五金配件漏发,经核查五金照片与出库明细显示已发货,属工地现场遗失,工程事业部责任,转不收款。赵方方7/10.2019XXXX日,XXX公司委托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向XX公司邮寄《律师函》催促XX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39918元及上述补单配件费1936.59元、仓储费用(2019XXX日起,每日按货值千分之五计至实际提货之日止),并告知如XX公司在收到该函件三日内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