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5%
发布时间:[2019-09-11]
摘要:甲上诉请求: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XX号民事判决,改判甲偿还A公司借款25431.83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甲在离职时没有清还向A公司的借款78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发布时间:[2019-09-05]
摘要:原告甲诉被告乙、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委托代理人朱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时间:[2019-09-05]
摘要:原告甲诉称:2015年2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公司股东代表丙支付借款91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开立借款借据。
发布时间:[2019-08-30]
摘要:原告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20万元,其中8万元为投资被告餐厅的投资金,12万元是原告给被告的借款。
发布时间:[2019-08-30]
摘要: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且由被告出具了《借据》:借款人乙借到现金20000元,该借款已经全部现金收讫
发布时间:[2019-08-26]
摘要: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4日,甲通过汇款方式向乙出借30万元。2015年1月6日,乙向甲写下借据,确认向甲借款30万元的事实,并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届满后,甲多次向乙催讨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甲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19-08-26]
摘要:被告以建房欠缺资金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收款后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发布时间:[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