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丁、戊向甲赔偿损失386618.8元(医疗费589655.5元、伙食补助费31300元、护理费53210元、伤残赔偿金565264.5元、精神抚慰金37500元、交通费100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1288729.55元的30%,即386618.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丁、戊承担。
发布时间:[2019-09-05]
摘要:原告甲与被告中山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时间:[2019-09-05]
摘要:A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A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A公司对其诉求中违约金部分变更为:1.发电机租金939600元及第二批700米电缆租金16275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发布时间:[2019-08-30]
摘要:上诉人白XX、廖XX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时间:[2019-08-30]
摘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颂华,被告C公司及B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时间:[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