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XX海事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甬海法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认为A公司因未采取自行提货等有效措施导致涉案货物被海关拍卖,相应货损风险应由该公司承担
发布时间:[2020-05-14]
摘要:中山买卖合同律师告诉您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甲,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区XX镇XX村XX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升响,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乙,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区XX镇XX村XX屯XX号。 原告甲与被告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乙向甲支付货款216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6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20日起计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发布时间:[2020-04-22]
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20-01-13]
摘要:A公司申请再审称,A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调取证据证明甲、乙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二审法院却置之不理。甲、乙在一审时提出反诉要求判令A公司开具金
发布时间:[2020-01-13]
摘要:原告中山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中山市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
发布时间:[2019-11-30]
摘要:原告甲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VIP卡及优惠卡;2.收据、交通银行进账单(回单);3.承诺书;4.承诺书;5.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6.中山市人口信息登记表。
发布时间:[2019-10-15]